标题:
重塑生命的精神主体性 龙泉之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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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宣真
时间:
2010-7-15 00:06
标题:
重塑生命的精神主体性 龙泉之声
《金刚经》中说:“一切圣贤,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。”这句话背后的潜台词即是说:一切凡夫,皆以有为法而有差别。在菩萨五十二个阶位上,处于十住、十行、十回向的菩萨,称为三贤位菩萨;从见道位开始,便成了圣位菩萨。无论是贤位菩萨,还是圣位菩萨,都是在无为法上用功,其内在境界的高低,都是以对无为法的认知以及体证来衡量的。而处于凡夫位的众生,却不是如此,凡夫总是在有为法上计较。因为有为法总是无常变迁的,因此到头来不免“竹篮打水,一场空”,闹了半天,内心境界没有任何提升,还是在原地打转转,凡夫一个。
那么无为法如何来认知和体证呢?还要通过有为法来实现,也就是从无常变化的现象中体悟到永恒不变的内涵,从有限的展现中体悟无限的背景。因此,有为法成了道路,成了桥梁,能够助成行者,从凡夫走向圣位。但同时,一个不留神,有为法也可能成为陷阱,成为迷网,将行者牢牢捆缚在迷惑的世界里,终究不能得到解脱。那么如何成就前者,而避免后者呢?世亲菩萨根据世尊圣教旨意所造《大乘百法明门论》,当是极其有效一途。何也?关键在于一个“明”字。依照该论所讲百法之次第,如是认知,如是体悟,自能渐渐拨云见日、去暗投明,自能渐渐转迷成悟,透由有为法趋向无为法,终而转凡夫成圣贤。
整部论典以世尊所言“一切法为无我”为中心思想而展开论述,虽重点介绍一百种法,但以此拓展开来,亦能涵摄一切法,其法根本特质,均是“无我”。本文重点介绍第一部分:
“一切法者,略有五种:一者心法、二者心所有法、三者色法、四者心不相应行法、五者无为法,一切最胜故、与此相应故、二所现影故、三位差别故、四所显示故,如是次第。”
此一段大致可以分为两层意思。 第一层,将百法分为五类:心法、心所有法、色法、心不相应行法、无为法,其中前四类为有为法所摄,以别于第五类无为法。如用现代的哲学语言来描述的话,有为法所代表的,实际上是现象的世界,而无为法所代表的,则为本体的世界。在现象的世界里,既包含有物质现象,同时也包含有精神现象。物质现象为什么呢?即是色法;精神现象是什么呢?即是心法与心所有法。而这个心不相应行法,则将精神现象与物质现象给紧密地揉杂在了一起。正是由于这个缘故,在将来认知自己的生命状态时,心不相应行法将是一个关键。
第二层,为什么要按心法、心所有法、色法、心不相应行法、无为法的次第来介绍呢?首先,为什么先介绍四类有为法,然后才介绍无为法?前四有为法为所显示的现象,后一无为法为能显示的本体。先介绍容易认知的现象,再介绍现象背后隐微的本体,如此次第,极易趣入。如若不是,路途不明,桥梁不具,又何以渐至彼岸呢?其次,为什么先介绍心法,然后介绍心所有法,然后色法,然后不相应行法?这里需要说明,佛法是一套完整的生命为主体的学问。而生命的主要特质,当在生命的精神现象。如若没有了精神,生命亦等同于木偶;如若没有了精神,物质世界亦会陷入沉寂。反之亦然,具足了精神,生命当充满活力;具足了精神,物质世界亦能焕然一新。因此四类有为法中,先列精神现象所摄心法与心所有法,后列物质现象所摄色法,以示生命的精神主体性特质。更进一步地,精神现象中,心法是主,心所有法是辅,辅要由主方能成立,故先明心法,后明心所有法。明了精神现象和物质现象各自的特质之后,方能认清由两者交合而产生的精神—物质混杂现象。比如“得”之一法,要有能得的心及心所法,及所得的色法,“得”法方能成立。因此“得”法中,自然揉杂了精神和物质两种因素。人若想生命自在,需要看淡得失。若想看淡得失,需明了得失之理,即需在此心不相应行法处下手。上面到谈心不相应行法之所以重要,即在此。
上面介绍了这段论的大致内涵,现略作总摄并更加说明。佛法是以提升生命境界为标的的实践的学问。沉迷于现象世界的生命,即是凡夫;透由现象世界,觉悟于本体世界的生命,便是圣贤。然于生灭的现象世界里,又如何能觉悟到不生不灭的本体世界?此又为本段论隐含之关要。由上说明可知,现象世界即为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之总称,然此两者之中,物质世界为所显现的对象,而精神世界则为能显的主体。智者能了知此一关系,常在自身精神世界里去净化,外在物质世界亦日益随之完善矣;愚者蒙昧此一关系,不知在自身精神世界里去经营,反在外在物质世界里去攀缘,到头来心不能役物,反被物所役,从而丧失了生命应有的尊严与价值,岂不值得警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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