丁十二(观苦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戊一、经部关联:
佛在《般若经》中云:“苦以苦而空”等,宣讲了无有痛苦的道理。痛苦本身也是空的,这个空是自性空,不是由他法来空。佛以这种方式宣讲了苦本身也是无实有、空性的甚深道理。我们在此论中,尤其是在本品当中,也是宣讲此理,抉择佛的究竟密意。
戊二、品关联:
前面几品中讲人我不存在,其“能燃和所燃”的比喻也不存在。接下来抉择轮回也不存在。本品讲痛苦。如果对方认为:人我是存在的,因为与其相关联的痛苦存在。而且,佛陀不是也说过“领受之痛苦五蕴”吗?如果痛苦的所依——人我不存在,则痛苦的存在也就不合理,如同石女儿子的病痛不存在一样。石女的儿子本身不存在,所以没有他的病痛存在。同样,如果补特伽罗或人我不存在,佛为什么说“领受之痛苦五蕴”呢?若补特伽罗或人我不存在,谁来领受这样一个痛苦?既然领受者不存在,领受法也不能存在。但是佛讲领受之法——痛苦或五蕴是存在的,因此,领受者人我也应该是存在的。
“苦”指五蕴,五蕴本身是苦。因为五蕴的自性不离变苦,不离行苦,不离苦苦,所以五蕴本身就是苦。对方认为,苦或五蕴存在,所以补特伽罗人我也应该存在。本品就是要遮破这一观点。
此品分三:一、宣说他宗;二、阐述能损之理;三、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。
己一、宣说他宗:
自作及他作,共作无因作。
他宗认为,五蕴是存在的。以什么方式存在呢?有四种不同的观点,有的说以自生的方式存在,有的说以他生的方式存在,有的说以自他共生的方式存在,有的说以无因的方式存在。
比如,数论外道承许痛苦是由痛苦自身产生的,所以是自生。佛教有部的一些论师宣讲痛苦是由补特伽罗人我产生的。裸行外道认为苦是自生也是他生,因为痛苦既是由身体产生的,也是由生命产生的;身体——五蕴的综合体本身是痛苦的,痛苦是由自身而产生的,所以也就包涵了自生;生命是痛苦之外的其他法,所以也包涵了他生。还有顺世外道认为痛苦、五蕴一切都是自然产生,就是无因而产生。现在对这四种情况进行遮破。
己二(阐述能损之理)分二:一、略说;二、广说。
庚一、略说:
如是说诸苦,于果则不然。
无论痛苦是由自生、他生、自他共生,还是由无因而生等任何立宗,在任何时候、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合理的,不可能成立。
庚二(广说)分五:一、破痛苦为自生;二、破痛苦为他生;三、以他理破自生与他生;四、破自他共生;五、破无因生。
辛一(破痛苦为自生)分二:一、破以痛苦而自生;二、破以补特伽罗而自生。
壬一、破以痛苦而自生:
苦若自作者,则不从缘生。因有此阴故,而有彼阴生。
“苦若自作者,则不从缘生”:如果痛苦由自己来创造和产生自己的话,它就不是观待它的因缘而生的。它不观待自己的因缘而生,就是没有因缘而生,即无因而生,则存在恒时存在或者恒时不存在的过失。若是自生,自己就可以对自己进行作用,这也是不合理的。此外,前面也讲过,自生有无义生和无穷生两个过失。
“因有此阴故,而有彼阴生”:依靠属于毁灭分的死时的五蕴,而产生新生时的五蕴。通过前一个死时的五蕴,产生后一个新生时的五蕴,这个现象是有目共睹的,也是能够现量见到的。所以,痛苦自生肯定是不合理的。
壬二、破以补特伽罗而自生:
此观点认为,由补特伽罗人我来作痛苦。前一个观点讲痛苦自生,是痛苦自己成为作者,自己给自己产生作用,自己自生痛苦。这个观点则是认为补特伽罗人我来做。那么为什么说自生呢?其实这个补特伽罗和痛苦(五蕴)二者实际也是一体的,所以说是由补特伽罗来自作。
若人自作苦,离苦何有人?而谓于彼人,而能自作苦。
“若人自作苦,离苦何有人?”若是由人我来自作这些苦,离开了这个苦(五蕴),哪里有人我的存在呢?离开五蕴,就没有人我的存在。其实众生就是把五蕴的综合执着为人我,没有别的。除了苦或五蕴自身,无法能够找到一个人我或一个他生的补特伽罗。
“而谓于彼人,而能自作苦”:若是对方说,人还有人的痛苦,作为人的补特伽罗自作人的痛苦。但这只是说法上不同而已,其实没有人和人的痛苦,除了人也没有什么人的痛苦,除了人的痛苦也没有什么人,除了五蕴也没有什么人我。作为人的补特伽罗与人的痛苦是不可能为他体的,他们本身无法能够区分作者和所作的痛苦,而且自己怎么能对自己起作用呢?
对方又认为,痛苦与前后世的近取——五蕴为他体,然而却并不是与补特伽罗为他体的。但是,除了五蕴之外也没有补特伽罗,补特伽罗也就是五蕴,所以还是一样。可见,这都是不合理的。
辛二(破痛苦为他生)分二:一、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;二、破以其他补特伽罗而生之他生。
壬一、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:
若谓此五阴,异彼五阴者。如是则应言,从他而作苦。
若是前一个五蕴产生后一个五蕴,二者是他体,则可以说这是他作。比如说前世正在结束、毁灭时的五蕴,产生了今生刚产生时的五蕴,这是他生。但是这样的两个法是不可成立的。二者若以前后有次第的方式存在,然后互相进行作用,是不合理的。二者若是没有前后次第,同时存在而互相进行作用,这也是不合理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