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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谈深入学习入中论

以下中观师遮破:



破彼颂曰:

实一相续无过者 前已观察说其失



虽然你们说前后刹那属于实有的同一相续所摄,因此没有“造业失坏”、“未造受报”等的过失。但实际上,我们在前面观察“自性各异的法属于同一相续”的时候已经破斥了这种观点。

要知道,“一相续”有假立和真实两种。假立的“一相续”是指,在名言当中,诸法的第一刹那出生第二刹那,第二刹那出生第三刹那……这样不断地由前刹那出生后刹那。对于这种刹那之流,假立为总体的“一相续”。但是实有的“一相续”绝对无法成立。因为每个刹那上都没有真实的“一相续”,多个刹那合起来也同样得不到实有的“一相续”。

就好比说依于108颗同类珠子的串联,假名为“一串念珠”,实际上根本得不到“一串念珠”的实法。因为在第一颗珠子上没有实有的“一串念珠”,在第二颗珠子上也没有,乃至最后一颗珠子上同样没有真实的“一串念珠”。像这样,既然每个支分上都没有总体的“珠串”,合起来也不成为实有的“一串念珠”。



前云:“如依慈氏近密法。 [1] ”已说其失。



就像前面破斥唯识师时所说:“如同慈氏和近密两个人,由于是各自不同的他体,所以绝对不是同一相续。同样,你们承许的所有自性成立的法,属于同一相续也不合理。”像这样已经讲了“自性各异的法属于同一相续”的过失。

意思就是,自性成立的法决定没有关系,不可能是同一相续,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。比如前一刹那自性成立,也就是不观待任何法,他自己的体性存在。后一刹那也同样独自成立,不观待任何法。既然两个刹那都是独立自成的法,没有任何关系,也就不属于同一相续。这样自性各异的两刹那,就像张三和李四两个人一样。李四不是从张三而来,张三不是李四的前生。所以,认为“前后刹那自性各异”,有不成同一相续的过失。



论云:“若天异于人,是即为无常,若天异人者,是则无相续。”



《中论》中说:“如果后来的天人和先前的人不同,那么就成为前法灭、后法生的无常法。如果后来的天人和前面的人是体性各异的两个实法,就无法成立前、后是同一相续。”因为“相续”是因果辗转不断的续流,而自性成立的法不依于他法而生,所以体性各异的两个法没有因果关系,不成为同一相续。

下面是总结:



故自相互异之法,谓是一相续,不应道理,所犯众过终不能免。



所以,认为两种自性各异的法是同一相续,绝对不合道理。由此所犯下的众多过失终究无法避免。

对方认为,前刹那和后刹那属于同一相续,所以可以成立一个人过去造业,现在受果,所造的业不会成熟在别人身上。但是由于承许“我”实有,并且“我”就是蕴。这样一来,前刹那和后刹那都是实法,自性不同,也就无法成立是“同一相续”所摄。



下面以经教证明“我”不是五蕴或者单独的心识:



复为显示,五蕴非我,心亦非我。



为了显示五蕴不是“我”、心不是“我”,引用如来所说“十四种不可记别之事”来证明。



颂曰:

故蕴与心皆非我 世有边等无记故



以上是以正理证明五蕴和心都不是“我”。下面再依据圣教论证这一点,即:如来说“世间有边”等不可记别的缘故,如果你们承许五蕴是“我”,或者心是“我”,就会与如来所说“‘世间无常’、‘世间有边’等不可记别”这十四无记法相违。



由诵世间有边等无记故,计五蕴与心为我,不应道理。十四不可记事,一切部派皆同诵持。谓世间常,世间无常,亦常亦无常,非常非无常等,世尊说此不可记别。



由于你们声闻行者都在诵持所谓“世间有边”等无记法的缘故,你们也应当信受佛的教法,承认这些法不可记别。所以,认为五蕴或心识是“我”不合理。(如果五蕴或心识是“我”,这十四种法就不是不可记别,而成为可记别事。)

“十四种不可记别事”,是声闻乘一切部派都共同诵持的教法。也就是:世间常,世间无常,世间亦常亦无常,世间非常非无常;世间有边,世间无边,世间亦有边亦无边,世间非有边非无边;如来死后有,如来死后无有,如来死后亦有亦无有,如来死后非有非无有;有命有身,无命无身。世尊说这些法不可记别。

下面引用经教举例说明:



东山住部经云:“若有苾刍谓世间是常,起如是见者应当驱逐。若谓世间无常,起如是见者亦应驱逐。若谓世间亦常亦无常,起如是见者亦应驱逐。若谓世间非常非无常,起如是见者亦应驱逐。”于十四不可记事,皆如是说,不与共住。



东山住部的经典中说:“如果有比丘说‘世间是常’,起这种见的人应该摈除。如果有比丘认为‘世间无常’,起这种见的人也应当摒弃。如果有比丘认为‘世间既是常又是无常’,起这种见的人也应当驱摈。如果有比丘认为‘世间不是常也不是无常’,起这种见的人也应当驱逐。”对于十四种不可记别事都应当这样说,摈除有这种见解的人,不应该与其共住。

下面讲承许五蕴是“我”与十四种法不可记别相违:



若世间言是指五蕴者,五蕴生灭无常故,则可记世间无常。般涅槃后五蕴非有,亦可记世间有边。如是亦可记如来死后非有也。然经破计世间有边等,故计五蕴是我不应道理。



十四无记法中的“世间”就是指有情(或者“我”)。你们认为“我”就是五蕴,由于五蕴生灭无常的缘故,就应当可以记别“世间无常”。因为五蕴第二刹那就灭了,所以是无常性。

其次,由于入涅槃后五蕴寂灭。而五蕴是“我”,“我”是实法,那么直到入涅槃的前一刹那,“我”一直存在,入涅槃后“我”或者“有情”就没有了,这时候就到了世间的最后边际。由此应当可以记别“世间有边”。

像这样,也可以记别“如来死后非有”。因为所谓“如来死”就是如来入涅槃,既然入涅槃后五蕴寂灭,那么跟前面一样,就成了彻底的没有。

但是经中已经破斥“世间有边”等,说凡是计执“世间有边”等等都应当驱逐。所以你们计执“五蕴是我”不合道理。
佛法独不迷信,而且是破除迷信的。佛法不但不消极,而且是积极的。佛法不但不逃避现实,而且是舍己救人的。而且是要你发愿入世度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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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讲计执五蕴或心识是“我”还有其他过失:



复有过失。颂曰:

若汝瑜伽见无我 尔时定见无诸法



如果是像你所说那样,那瑜伽师现见无我时,就决定见无有一切法了。这与你宗所许诸法实有相违。



若五蕴或心是我者,则瑜伽师证见谛时,谓一切法无我,是见苦谛无我相,尔时应是见无五蕴名见无我。然不许尔,故五蕴非我。



如果你们认为五蕴或者心识是“我”,那么当瑜伽师现证真谛的时候,说是以“一切法无我”为见到苦谛无我相,那时应当是由见到没有五蕴而称为“见无我”的。(意思是,既然五蕴是“我”,你们又说见到“无我”,那时应当是见到“没有五蕴”。)但是你们不会这样承许。所以五蕴不是“我”。

下面对方补救:



设作是念:业果关系时所说之我,此我更无别法,故唯诠五蕴。见无我时则诠外道所计神我。故见无我时,是离神我,唯见诸行,不犯见无诸法之过失。



如果对方这样想:我们承许的“我”有两种,在建立业果关系时所说的“我”,这个“我”不是指别的法,唯一指五蕴。但是见道见无我的时候,这个“我”,则是指外道所计的“神我”。所以见到“无我”的时候,是指离开外道所说“神我”,唯一见到五蕴。这样就不会犯“见道时无一切法”的过失。

下面中观师破斥:



破曰:

若谓尔时离常我 则汝心蕴非是我

若怖见无诸法之过失,谓我字是指常住神我,不许五蕴及心为我者,则失汝自宗。



中观师破斥说:如果你们因为害怕遭受“见道时无一切法”的过失,认为见道时见的“无我”,其中的“我”是指常住的“神我”,而不承许五蕴或者心识是“我”,这样就会失坏你的自宗。因为你们在建立业果关系的时候,明明说五蕴或者心识就是“我”。

对方对此回辨:



设作是念:如是境上,不许神我,故无过失。



如果对方这样想:我们在建立业果关系的时候,无论是造业时的五蕴,或者受果时的五蕴,这两种境上面,都没有“神我”在运转,所以没有这个过失。

中观师破斥:



此亦不然。此处谓是神我,余处则云是诸蕴,何得如斯,都无定理随意转计耶。



这也不对。因为你们在见无我的此处,说“我”指“神我”。在建立业果关系的余处,又说“我”指诸蕴。但是对于“我”只能有一种定义,怎么能完全没有固定的体相,随意转变想法呢?

下面中观师进一步以同等理破斥:



若谓非有故,则诸蕴上此亦不转,前已宣说。故若说一切法无我时,不许我字诠五蕴者,余时亦应不许。若余时许诠五蕴者,则此时亦应许也。



如果说在造业、受果的时候,决定没有“神我”作为作业者,或者受果者,那么在五蕴上也绝对没有这个“神我”,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。

所以,如果在说“一切法无我”的时候,不承许“我”字诠表五蕴,那么在其他建立业果关系的时候,也应当不承许“我”字诠表五蕴。如果在其他建立业果关系的时候,承许“我”字诠表五蕴,那么在说“一切法无我”的此时,也同样应当承许“我”字诠表五蕴。



不仅如此,还有其他过失:



复有过失。颂曰:

汝宗瑜伽见无我 不达色等真实义

缘色转故生贪等 以未达彼本性故



按照你宗所说,瑜伽师在见道现见“无我”的时候,只是见到没有外道所计的“神我”,但是这并不是了达色等的真实义。由于不了达色等诸蕴“无我”的缘故,仍然会缘着色等攀缘运转,所以还会生起贪等的烦恼,因为并没有了达色等诸蕴自身体性的缘故。

首先以比喻说明:



如未曾尝花中蜜者,仅见花上有鸟,犹不能知彼味甘美。其曾尝彼味者,纵见花中无鸟,非即不知彼味甘美,亦不能断彼味之爱著。



就好比说花中有蜜,花上有鸟。(一)如果从来没有尝过花中的蜜,只是见到花上有鸟,则仍然不能了知花蜜的甘美。(二)曾经尝过花蜜味道的人,纵然见到了花上没有鸟,不能由此而说他不知道花蜜的甘美,也不能断除他对花蜜美味的爱著之心。

下面讲意义:



此中亦尔,诸瑜伽师虽见色等诸法,离常住我,由其未知彼体性故,云何能知?若见色等是有自性,则见无彼我,云何能断除缘色贪等?



这里的意义也一样,对此可以从两方面来说:按照你们的观点,第一、就像花蜜和鸟是毫无关系的两法,没有尝到花蜜味道的人,虽然见到花上有鸟,但是对于了解花蜜的味道毫无帮助。同样,诸瑜伽师虽然见到色等诸法,远离了常住的“神我”,但是由于他并没有了知色等诸法自身体性的缘故,怎么能知道色等诸法本来“无我”呢?意思就是,色等诸法和外道所计的常住“神我”是别别无关的两个法。虽然瑜伽师见到色等诸法上没有常住的“神我”,但是对于色等诸法自身的体性一无所知。这样怎么能知道色等诸法的无我真实义呢?

第二、就像尝过花蜜的人,纵然见到花上没有鸟,也不等于他不知道花蜜的美味,更不能因此断除对于花蜜味道的贪爱。同样,如果瑜伽师见到色等诸法有自性,那么纵然见到色等诸法上,“神我”不可得,怎么能够断除计执色等诸法有自性的心呢?又怎么能断除缘色等法生起的贪等烦恼呢?

以下从反面来说:



若由了知无彼我故,即能断除缘境之贪等,任何有情皆不为令神我快乐,求可乐境,及恐彼苦,避不可爱境。由缘色等所生贪等,以无了达色等本性能断贪等之因缘故,犹如外道。



如果由于了知没有“神我”,就能断除缘色等境相的贪等烦恼,那么任何一个有情都不会计执“神我”,也不会为了使“神我”快乐,而求取各种可意的色、声等的五欲境相,并且不会因为害怕“神我”感受痛苦,而避开各种寒热、战争、疾病等的不可意境。从缘起上看,缘色等诸法而生起的贪等烦恼,即便了知没有蕴外的“神我”,但是由于没有了达色等诸法的本性“无我”(或者说无自性),也就没有能够断除贪等烦恼的因缘。所以这种“见无神我”的道就像外道一样,根本无法获得解脱。

意思就是,如果了知没有“神我”,就能够断除缘色等境相的贪等烦恼,那么一切有情都应当断除缘境的烦恼了。因为一切有情的心里根本不会执著“神我”,更不可能为了“神我”而避苦求乐等等。但是由于有情会缘着各种可意的色法、声音等生贪爱,缘不可意的色法、声音等起嗔恚……可见,了知没有蕴外的“神我”,对于断除缘境所生的烦恼毫无作用。其实,贪嗔等的烦恼,都是缘色等的境相而生,也就是执著色法等有自性,才会生起贪等烦恼。因此,只有了解色等诸法本身无有自性、了不可得,才能断除贪等烦恼。

下面对方补救:



设作是念:我等是以圣教为量,诸分别量不能妨难。圣教中说唯蕴为我。如世尊说:“苾刍当知,一切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执,一切唯见此五取蕴。”此中亦尔。



如果对方这样想:我们是以佛的圣教为正量,而你们以分别心所起的各种比量都不能妨害我们。(意思就是,如来的圣教量最为真实可靠,而我们是依据佛语在安立观点,所以你们再有多少的分别比量,也绝对不会妨害我们。)圣教中说“唯蕴是我”。比如世尊曾说:“比丘应当知道,一切沙门、婆罗门等的所有我执,一切唯一见到就是这个五取蕴。”这里我们承许“我”的时候,也是按照世尊的圣言量说“诸蕴是我”。这有什么不对呢?

以下中观师对此遮破:



颂曰:

若谓佛说蕴是我 故计诸蕴为我者

彼唯破除离蕴我 余经说色非我故



中观师说:如果你们认为,由于佛说“五蕴是我”,所以我们可以执持“五蕴是我”的观点。但是要知道,佛宣说“五蕴是我”的密意,唯一是为了破除蕴之外的“遍计我”。因为其他经典当中讲到“色蕴等不是我”,也就是破除“色等是我”的缘故。



此经非明诸蕴是我,令其信受诸蕴为我。世尊密意,是说离蕴都无有我,以是观待世俗谛破外道论故,及为无倒显示世俗谛故。



前面对方引用的佛经里的话,并不是为了说明“诸蕴是我”,而使得佛弟子们信受“诸蕴是我”的观点。世尊的密意是说,离开五蕴根本没有“我”。这就是观待世俗谛来破除外道观点,并且是为了无颠倒地显示世俗谛的缘故。

意思就是,佛说“诸蕴是我”是有密意的。这是针对当时很多入外道教派的人,为了遣除他们心中计执蕴外“神我”的错误见解,世尊观待于世俗谛,或者说就人们根识前的显现,说所谓的“有情”,或者“我”,只有色受想行识五蕴的现相,根本没有蕴外的“神我”。以此无颠倒地显示世俗谛的真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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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“如依慈氏近密法,由是他故非一续,所有自相各异法,是一相续不应理。”
佛法独不迷信,而且是破除迷信的。佛法不但不消极,而且是积极的。佛法不但不逃避现实,而且是舍己救人的。而且是要你发愿入世度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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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何知此是破离蕴之我?



对方问:怎么知道佛说“诸蕴是我”,是为了破除离蕴的我呢?



以余经中破色等是我故。如何破除?



中观师回答:因为佛在其他经中明确破除了色等诸蕴是“我”的缘故。怎么破除的呢?



颂曰:

由余经说色非我 受想诸行皆非我

说识亦非是我故 略标非许蕴为我



因为佛在其他经中明确讲到,色蕴不是“我”,受蕴不是“我”,想蕴不是“我”,行蕴不是“我”,以及宣说识蕴也不是“我”的缘故,所以前经略标“唯见此五取蕴”并不是承许“诸蕴是我”。

我们知道,佛绝对不会有自语相违的过失,也就是不可能既说“诸蕴是我”,又承许“诸蕴不是我”。因此,前面对方引用的“一切唯见此五取蕴”,就应当理解为遮破外道所许的“离蕴之我”,而不是理解为佛承许“诸蕴是我”。否则佛的语言就成了自语相违。



故彼经说“唯见此五取蕴”,唯破离蕴之我。



所以那部经中所说“唯见此五取蕴”,唯一是破除离蕴的“我”。



经中破除色等为我,当知彼经亦破萨迦耶见所缘,假立能取诸蕴之我,以彼是依真实义说故。



佛经当中破除色蕴、受蕴等是“我”,要知道那些经也是在破除萨迦耶见的所缘——假立的能取诸蕴的我,因为讲到“色等非我”的经典是依于真实义而宣说的缘故。

也就是说,在实相中,不仅色等诸蕴不是“我”,包括萨迦耶见的所缘境——“我”也根本没有。



若不见有能取者,则彼所取亦定非有。故离缘色等之贪著,极应正理。由余经中如是说故,则前经略标非许诸蕴为我也。



(这里的“我”是能取,蕴是所取。)

如果见到没有能取的“我”,那么“我”所取的诸蕴也必定没有。因此,见到“无我”,就能远离缘色等的贪著极为合理。由于佛在其他经典当中这样宣说的缘故,前面经中略标“唯见此五取蕴”并不是承许诸蕴是我。

以下进一步破斥:



复次,即使彼经是表诠义,然亦非说诸蕴是我,何以故?



另外,假使那部经中说的“唯见此五取蕴”,是以表诠的方式而说到“诸蕴是我”,但也绝不是指单独的蕴体是“我”。为什么呢?



颂曰:

经说诸蕴是我时 是诸蕴聚非蕴体



经中说到“五蕴是我”的时候,只是说五蕴的积聚是我,不是指一个一个的蕴体是我。



如说众树为林时,是说树聚为林,非说树体,以非一一树皆是林故。



首先以譬喻说明。就像我们在讲很多的树是森林的时候,是指很多棵树积聚在一起,对此称为“森林”,不是指一棵一棵的树是森林。因为任何一棵个体的树都不是森林。

意思就是,任何一个总体的名称,所表诠的都是众多支分的积聚。这其中任何单独的部分,都不能安立总体的名称。比如,对于十亿人民的聚合,称为“国家”。而不是对于其中的某个人,或者某个县、市当中的部分民众称为国家。

现在把有情的整个身心诸法的积聚称为“我”,也是指这个总体。因此,这里面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是“我”。比如一只眼睛、一个鼻子、一个耳朵、几根头发,或者现在的一种感受、一些想法等等,都不能称为“我”。所以,“我”是指身心所有内容的总称。

以上破除了蕴当中的某一个支分是“我”。下面破除蕴的总聚是“我”。



如是唯说蕴聚是我,聚亦都无所有。



像这样,如果认为经典当中唯一是说,蕴的总聚是“我”,那么由于“蕴的总聚”也完全得不到,而你们安立的“我”是实法,因此“蕴聚”也不是“我”。

所谓“蕴的总聚”,只是一个假立的名称,除了蕴聚中的各个支分,根本找不到独自成立的“蕴聚”。比方说,50个人组成一个班级。如果认为这个“班级”实有,那么它跟个体的成员只有两种关系:或者是一体,或者是他体。但是“班级”和成员是一体不成立,因为个体的每个成员都不是班。同样,“班级”和成员是他体也不成立,因为在这50个人之外根本找不到一个实有的“班级”。既然除了这50个人,根本没有单独成立的一个“班”,就说明这些人的总聚并非实有。

以下结合经教继续破除“蕴聚是我”:



颂曰:

非依非调非证者 由彼无故亦非聚



佛经当中说,“我”是依怙者,是可调伏者,是证知者等等。假使像你宗所说,蕴聚是“我”,那么由于蕴聚只是假立的法,完全不成立实有,就应当说“我”不是依怙者,不是可调伏者,不是证知者。

意思就是,因为“蕴聚”不是实有的法,所以根本不可能成为依怙者、也不是所调伏的对象,并且不能成为证知者。而佛经当中明确讲到“我”是依怙、调伏、证知者,因此蕴聚绝对不是“我”。

这里应成派以汇集他宗相违之处而做破斥。对方正量部既承许“我”是实法;又认为“我”是蕴聚。把它们汇集在一起,由于蕴聚是假法,“我”又是蕴聚,就成了“我”不是依怙者,不是可调伏者,也不是证知者。但是这明显与对方所承许的佛语相违。
佛法独不迷信,而且是破除迷信的。佛法不但不消极,而且是积极的。佛法不但不逃避现实,而且是舍己救人的。而且是要你发愿入世度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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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薄伽梵说:“我自为依怙,亦自为怨家,若作善作恶,我自为证者。”此说是依是证。又云“由善调伏我,智者得升天。”此说可调伏。聚无实物,说是依怙、证者、调伏,不应道理。故聚亦非我。



就像世尊所说:“‘我’做自己的依怙,并且也是自己的怨家,无论行善还是作恶,‘我’唯一是自己的证明者。”这一句说到“我”是依怙,是证知者。世尊又说:“由于很好地调伏‘我’,智者就能得到升天的果。”这也说明“我”是可调伏者。但是你们认为“我”是蕴的总聚,而蕴的总聚没有实有的事物,只是一个假名,连微尘许也得不到。你们却说“蕴聚”是依怙、证者、可调伏者,显然不合道理。所以蕴的总聚也决定不是实有的“我”。

下面对方补救:



若谓离能聚法无别聚故,当知彼果即能聚之果。故作依怙,可调伏,作证者,皆应道理。此亦不然,过已说故。



(能聚指支分,聚指总体。)

如果对方说:离开支分没有单独的总体的缘故,应当知道所谓“能作依怙”、“能作可调伏者”、“能作证知者”等的果,就是指支分的果。因此“我”作为依怙者、可调伏,以及证知者,都应当合理,能够成立。

以上中观师破除了离开蕴的支分,没有独自成立的蕴聚,所以蕴聚不是实法。因此无法作为依怙、调伏和证知者。对此对方改变观点说,因为离开个体的支分,没有单独的蕴聚,所以我们所说的“我”,就是指五蕴的个体,也就是那些真实存在的色法、感受等等。这些真实成立的法可以作为依怙者、可调伏者,以及证知者。这样对方又从原来认定“我”是蕴聚,变成了“我”指蕴的支分。



此亦不然,过已说故。



中观师破斥:这也不对。前面已经说过这样承许的过失。

也就是你们所说的“我”一会儿表示蕴聚,一会儿又指代支分诸蕴,这样对于同一个法随意转变定义是不合理的。

下面对于对方承许的“蕴聚是我”,中观师继续出过:



复有过失。颂曰:

尔时支聚应名车 以车与我相等故



不仅如此,还有其他过失:如果“蕴聚是我”,或者说支分就是总体,那么车的支分堆积一处,也应当成为车。因为车和“我”的情况相同的缘故。



经[1] 云:“汝堕恶见趣,于空行聚中,妄执有有情,智者达非有。如即揽支聚,假想立为车,世俗立有情,应知揽诸蕴。”



就像经论当中所说:“你已经堕在恶见道里了,在空无自性的积聚中,妄执有真实成立的有情,但是智者们了达这里根本没有有情。就像缘着众多支分的积聚,以分别心假想安立这是一辆车。同样,在世俗中安立‘有情’,应当了知也只是缘着由众多支分积聚的身心五蕴假立的名称而已。”

这里讲到在色受想行识这五类法的积聚中,没有实有的有情。对此,愚者缘着众多支分的集聚,生起这是真实有情的错觉。而智者了解所谓的总体,只是依于各个支分的积聚而假立。当他见到只是一个个支分,根本得不到一个实有的总体,这时候就会彻底了解到,在五蕴的积聚里面根本没有实有的有情。

为什么呢?首先以譬喻说明。人们缘着一些支分的积聚,安立“车”的名称。实际上在这些零零散散、各不相同的支分里,根本得不到实有的“车”。因为所谓“总体”只是对这些支分安立的名称,而“总体”本身,在每个支分上都得不到,因此,所有的支分组合起来,也得不到总体。

“有情”的名称也一样。比如对某个身心五蕴的总体,立名为“张三”。实际上在任何支分上都得不到总体的“张三”,或者“有情”。既然在每个支分上都没有,这些支分聚合起来也同样没有总体的“有情”。因此,所谓的“张三”,或者“有情”,只是对于面前的一种身心各项内容汇集一处的现相假立的名称。除此之外,根本得不到真实成立的“有情”。



由前道理。颂曰:



由于上面的道理,偈颂中说:



经说依止诸蕴立 故唯蕴聚非是我



前面引用的经论当中明确说到:依止诸蕴而假立总体“有情”的名称。因此,蕴聚不是“我”。

意思就是,“有情”或者“我”,只是依于“蕴”而立的名称,并不是“蕴”自身成为“有情”,或者说“有情”就是诸蕴。

下面具体解释:



凡依他法而立者,即非唯所依之支聚,依他立故。



凡是依于他法而安立,就不是所依的支分积聚。依于他法而立的缘故。

意思是说,所依是支分的积聚,能依是安立的总名称。也就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安立总体的名称。因此“名称”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安立的缘故,所以不能说“名称”就是支分积聚。虽然这二者有关系,但并不是完全相同。

打比方说,一个人在天黑的时候,见到远方有呈现出人的形状的石堆,就误以为那是一个鬼。这里所依是石堆,能依是鬼,也就是依于石堆而生起鬼想。其实,这唯一是自己的分别心缘着石堆起了鬼想,在石堆上根本没有鬼。或者说“鬼”只是依于石堆而安立的法,所以鬼不是石堆。同样,“我”或者“有情”,只是依于蕴聚而安立的法,所以“我”不是蕴聚。

下面以譬喻说明:



如大种所造。如以大种为因,安立青等大种所造色及眼等根。然彼二法非唯大种积聚。如是以蕴为因安立为我,亦不可说唯是蕴聚。



就好比说“大种所造”。如同以大种为因,安立青色等的大种所造色,以及眼耳等的根。但是这两个法(青等色法及眼等诸根)不等于是大种的积聚。(也就是说,依于大种积聚而立的法,不等于就是大种积聚。)同样,依于蕴聚安立为“我”,也不能说“我”唯一是蕴聚。

对方对此譬喻辩驳:



若谓瓶等不决定者。



如果对方说:瓶子等的大种所造法不决定不是大种积聚。

就像依于几十个人安立为一个班级,“班级”不等于这几十个人的积聚。但是瓶子等法不是这样。因为若干的微尘积聚在一起,已经成了浑然一体的瓶子。所以瓶子应当就是这些支分的积聚。



此亦不然,说瓶唯是色等积聚亦不成故。观察道理与前同故。



中观师回答:并非如此。你们说“瓶子等法就是色等大种积聚”也不成立的缘故。观察的道理和前面相同。

你们认为瓶子等法是色等大种凝聚在一起的一个整体,永远不会分散。其实这只是你们的一种错觉。因为详细观察就会发现,这也只是一个个的微尘,根本不是不可分割、独一的瓶子。由于我们所说的“瓶子”,是独一的法,而瓶子上的微尘无量无数,因此,微尘积聚本身并不是一体的瓶子。所谓“瓶子”,只是对这一堆微尘的积聚,在名言中假立一个总体的名称。依于微尘积聚而安立的缘故,同样不是微尘积聚本身。

总之,这个世界上大大小小的一切事物,都只是依于支分积聚而作的总体的假立。我们平时无论是起心动念,还是说话做事,都是缘着这个总体的“一”。像是一辆车、一幢楼、一个人、一朵花、一台电脑、一碗饭等等。而且,“支分积聚”是很多的法,而这些“一”,只是第六意识依于支分积聚而安立的总体的概念。因此,这些“一”并非实法,也不是支分积聚本身。

以上破斥了“蕴聚是我”,下面对方以“蕴聚的形状是我”而做补救:



若谓唯轮等堆聚犹非是车,要轮等具足特殊形状乃得车名。如是色等之形状乃是自我。



如果对方说:就好比说,仅仅是轮子、引挚、车椅、油箱等的支分,杂乱无章地堆在一起,也不能称之为“车”。只有轮子等的支分,组合成特定的形状,才能得到“车”的名称。(“具足特殊形状”是指,轮子等的支分各住其位,井然有序地组成特定“车”的形状,这样才是车。)同样,只有身体中的眼、耳、鼻、舌、手、足、内脏等色法,构成一个特定的“人”的形状,这样的法才是“自我”。

中观师对此破斥:



此亦不然。颂曰:

若谓是形色乃有 汝应唯说色是我

心等诸聚应非我 彼等非有形状故

彼非有色故。



中观师说:这也不对。如果你们认为,组合成一种特定的形状就是“我”。那么,由于只有色蕴才有形状,你就应当唯一承许色蕴是我。其余心王、心所等诸蕴应当不是“我”。因为这些是心法,不具有色法体性的形状等的缘故。

意思就是,你们的观点自相矛盾。因为,只有色法才具有形状和颜色,才能由各个不同的支分组合成一个特定的总体形状。而心、心所等是内在的心法,它们没有形状、颜色。因此,再多的受想行识也绝对不会呈现出三角形、圆形等总体的形状。按照你们所说,“我”不是杂乱无章的支分的积聚,而是积聚成特有的形状。这样一来,只能说色蕴是“我”,其他四种蕴——受想行识都不是“我”。但是你们前面说,五蕴的总聚是“我”。这样把两种观点合集在一起,明显有自语相违的过失。

以下中观师继续放过失:



复有过失。颂曰:

取者取一不应理 业与作者亦应一



“取者”的“我”和“所取”的“蕴聚”成为同一个法不合道理,否则业和造业的作者也应当成为“一体”。



由能取故,名为取者,即是作者。由被取故,名为所取,即是作业。取者谓我,取谓五蕴。若色等聚即是我者,作者与业,亦应成一。此非汝许,以大种与所造色,瓶与陶师,皆应一故。



由于能取的缘故,名为“取者”,也就是“作者”。由于被取的缘故,叫做“所取”,也就是所作的“业”。其中“取者”就是“我”,“所取”的法就是五蕴。如果色等蕴聚就是“我”,那么“作者”和所作的“业”,也应当成为同一个法。但是你们并不承许这一点。否则大种和大种所造的色法,以及瓶子和造瓶子的陶师等,都应当成为同一个法了。

这里中观师以汇集相违应成因破斥对方。对方一方面承许“我”能取五蕴,所以“我”是能取或者作者,“五蕴”是所取或者所作的业。另一方面认为蕴聚是“我”。把这两种观点汇集在一起,就成了:能取和所取成为同一法,作者和业也成为无别的一体。这样就应当承许,裁缝和他制作的衣服是一体,或者厨师和他所做的饭菜是一体,或者陶师和他所做的陶器成为一体。但事实并非如此。因为我们明明见到作者和所作的业是两种不同的法。

要知道,对方只要承许“我”是实法,就绝对无法避开这种矛盾。因为实法只能固定地持有一种体性,不可能兼具两种不同的性质。如果“我”持有因位作者的体性,就绝对不可能成为所作的业。否则就有作者和所作的业成为一体的过失。如果承许“我”是假立,那么对于因位造作时的五蕴,假立为作者的“我”,对于果位显现业报的五蕴,假立为受者的“我”,这样就不会有过失。



论云:“若薪即是火,作者业则一。”又云:“以薪与火理,说我与所取,及说瓶衣等,一切皆如是。”如不许火薪为一,亦不应计我与所取为一也。



如同《中论》所说:“如果薪柴就是火,那么作者和所作的业就成了一体。”论中又说:“通过薪柴和火的道理,同样可以说,能取的‘我’和所取的五蕴,以及陶师和瓶子,裁缝和衣服等,这一切法都是如此。”就像不承许火和薪柴是一体,同样也不应当计执能取的“我”和所取的五蕴是一体。

就好比以木柴为因燃起了火。其中木柴是作者,火是木柴所作的业,或者说是木柴造成的果相。我们知道,在现相上,木柴不是火,因为因和果绝对不是同一个法。同样,能作和所作也绝对不是一体。但是你们却说,“我”是独一的,并且就是蕴聚。那么“我”既是作者,又成为所作的业,这样就有作者和所作业成为一体的过失。



思考题:

1、为什么佛经说的“唯见此五取蕴”,是破离蕴之我?

2、如何理解“五蕴的积聚是我”?请以譬喻说明。

3、如何理解“五蕴的积聚不是我”?请以教理分析。

4、解释对方所补救的“五蕴的个体是我”,并指出其不合理之处。

5、“经说依止诸蕴立,故唯蕴聚非是我。”

(1)为什么五蕴的积聚里没有实有的有情?请结合车的譬喻阐述。

(2)为什么“凡依他法而立者,即非唯所依之支聚”?

(3)“大种所造”的譬喻说明了什么?对方为什么认为“瓶等不决定”?对此应如何破斥?

6、解释“蕴聚的形状是我”,并对此做破析。

7、“取者取一不应理,业与作者亦应一。”

(1)“取者”、“取”分别指什么?请具体解释。

(2)中观师怎么给对方出“业与作者亦应一”的过失?

(3)为什么“不许火薪为一”,就“不应计我与所取为一”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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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此二偈颂出自《阿毗达摩俱舍论》
佛法独不迷信,而且是破除迷信的。佛法不但不消极,而且是积极的。佛法不但不逃避现实,而且是舍己救人的。而且是要你发愿入世度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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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是观察,计我实有,皆不应理。



按照以上的观察,如果承许“我”实有,那必然要有一种存在的方式——“我”和蕴或者是一体、或者异体等等,但这些方式都不成立,所以最后只能承认,“我”是没有的。



颂曰:

故我执依非实法 不离五蕴不即蕴

非诸蕴依非有蕴



(“我执依”,指我执所依的境。就像蛇执是依于蛇而起的执著心那样,我执是依于“我”而起的执著心,所以我执的所依就是“我”。)

现在观察下来发现,我执所依的“我”并不是实法。具体来说,“我”不是离开五蕴而独自存在;“我”也不是五蕴本身;“我”和诸蕴不是能依所依的关系,不是“我”依在五蕴上,也不是五蕴依在“我”上;又不是“我”具有五蕴。

就像一旦发现绳子上没有蛇,就知道蛇执的所依——蛇是没有的,这样自然就放下了对蛇的执著。同样,如果承许“我”实有,就必定落在这些方式里,但是任何一种都不成立,这样就知道,我执的所依不是实法,我执也只是一种妄见而已。



若分析我执境,计是实有不应道理。以非离蕴别有,亦非即蕴自性,又非诸蕴之所依,亦非以诸蕴为所依而依诸蕴,为显能依所依,故略文摄更互相依,计我有蕴亦不应理。



如果分析我执的境——“我”,认为它是实有肯定不合道理。因为,不是离开诸蕴另有一个“我”,不然就成了“我”跟蕴毫无关系,也就是蕴上的一切现象都不是“我”的现象,比如蕴上虽然有苦乐受,但那不是“我”的感受等等,但这是不成立的。而且这个“我”也不是蕴本身,因为蕴有很多种法,而“我”只是一个。不是诸蕴依着“我”而安住,也不是以诸蕴为所依,“我”依着蕴而安住。如果这样承许,还是说蕴和“我”是两个东西,才有相应的关系,然而“我”和蕴他体是不成立的(为了显示能依所依而说到的颂文——“非诸蕴依”,用的是简略写法,里面包含了彼此互依的两种情况,也就是:一、我“依着诸蕴安住”,二、“诸蕴依着我安住”)。认为“我”有蕴也不合理,因为,实有的“我”有蕴的话,只有两种情况:要么“我”和蕴是一性,如同柱子有红色;要么“我”和蕴是他性,如同张三有一头牛,然而一性他性都不成立,所以“我”有蕴也绝对不成立。



是故随计假我,或计我不可得,然不应许如前所说行相之我。



所以唯一合理的方式是,设立一个假我,或者认为真实的“我”不可得,(意思是,“我”仅仅是依于诸蕴的总聚所安立的名字),而不应当承许有像前面所说的种种行相的“我”。



颂曰:

此依诸蕴得成立

如为不坏世俗谛故,唯许依彼因缘有此法生。如是此中许假有者,虽破上述有过诸相,然为世间名言得安立故,亦许依止诸蕴假立之我,现见施设名言我故。



为了随顺世俗名言谛,这种假有的“我”是可以依诸蕴安立的。

就像为了不坏世俗谛的缘故,唯一承许依靠那种因缘有这种法生起那样。比如,依于米、水、火等的因缘有饭出生,我们会说做出了饭,依于身体和镜子的因缘,就说现出了影子,依于种子、水、土、阳光等的因缘生出了花等等。像这样,世俗中确实有由彼因缘就生此果的虚假显现,也就是在众生的妄识前的确有这样一种显现,然后按这种世俗的显现,会安立各种名字。

就像这样,这里承许 “我”是假有的方式是——虽然以理破斥了上述有过失的各种情况,(那些都是在承许“我”实有的前提下建立的),但为了使世间名言得到安立,中观师也承许依止诸蕴而假立的“我”,因为见到世间中有施设名言“我”的缘故。

意思是说,在世间当中,人们会对一个个因缘所生的五蕴相,说这是张三、那是李四,有你、我、他等等,那么为了随顺世间,中观师也承许假有的“我”。“假有”的意思是,并不是如同名字所说,真实中也有张三、李四的实体,有你的实体、我的实体等等,只是为了方便称呼,对于一种因缘生的五蕴假相,取上一个个“我”的名字而已。



为欲成立假我义故,今以外喻明所说义。



为了在世俗中成立假我义,现在以一个外在事物的譬喻来阐明这种涵义。一旦懂了譬喻,对于假我的意义也同样能够了知。



颂曰:

如不许车异支分 亦非不异非有支

不依支分非支依 非唯积聚复非形



比如世间称呼的“车子”,对此有两种理解,一种认为,如同车子的名称那样,境上能得到一个实有的车子;另一种认为,所谓的“车子”,只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假名安立,实际是没有的。这两种观念截然相反,一旦破除了前面的认识,心里就会确定下来,“车子”原本不可得,只是一个假名而已。

观察的方法:如果车子是实法,那必定有它存在的方式,而方式不外乎以下七种:(一)车和支分是两个不同的体;(二)车和支分是同一个体;(三)车具有支分;(四)车依在支分上有;(五)支分依在车上有;(六)车是支分的积聚;(七)车是支分的形状,只要车子实有,就必定要落在这七种情况当中,但是一一观察发现,这七种情况都不成立。

也就是说,不能承许车和支分是分开的他体,而且它们也不是一体,不是车具有支分,也不是车依着支分而有,车也不是支分的所依,也不唯独是支分的积聚,而且不是支分的形状。这就证明,“车是实法”绝对不合理,或者说这只是依于支分积聚而假名安立,本无实法,所以必须放弃认为车实有的执著。



此中一品、异品、能依品、所依品、具有品,此五品如前已说。

积聚品与形状品,更当成立。



这七种存在方式或者说七相里面,其中车子和支分是一体、异体或能依、所依,以及车具有支分这五相,前面已经解释过了,这里要说的是积聚品和形状品这两种情况。
佛法独不迷信,而且是破除迷信的。佛法不但不消极,而且是积极的。佛法不但不逃避现实,而且是舍己救人的。而且是要你发愿入世度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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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明彼义,颂曰:

若谓积聚即是车 散支堆积车应有



为了阐明这两种方式也不成立,颂文说:如果认为支分的积聚就是车,那么把拆散了的各种支分堆积在一起也应当有车,然而事实并非如此。

换句话说,谁都不会认为,组装之前或者拆散之后的一堆零散的支分是车,只有组装好的,具有车的相状、功用等的现相,才承许是车。所以,“支分的积聚就是车”这种承许在理论上站不住脚,或者说这并不是充分的条件。光是支分的积聚,并不足以成立是车。否则,这些支分无论积聚成什么样,都应当成为车了,同样是支分积聚的缘故。



此虽于前已说,今更说者,是为显示余过失故。以是颂曰:

由离有支则无支 唯形为车亦非理



下面这个道理虽然在前面已经说过,现在再次说,是为了显示还有其他过失。

按照你们的观点,有支是不成立的。你们自己也承许,支分的积聚并不是一种实法,因为在每一个支分上都得不到总体的支聚,所以支分合在一起也没有支聚。没有支聚也就没有有支,因为只有两种情况:(一)要么有支和支聚是一体,这样有支也跟支聚一样成为无有了;(二)要么有支和支聚是他体,但是离开支聚得不到有支,所以这种情况也不成立。

因此颂文说:由于离开有支就没有支分,而有支又不存在,那么观待有支而立的支分也应当无有。既然一个个的支分都没有,怎么会有由支分积聚而成的车呢?不但支聚是车不合理,把依于支聚而呈现出的形状安立为车也不合理。

总之,支聚和支聚的形状,都不可能脱开支分而有,按照你们的观点,支分也不是实法,那么众多支分合在一起而显出的积聚或者形状,也同样不是实法。所以,承许支聚为车,或者支聚的形状为车,都不成立。



若离有支,则亦无支,故支非有。为当说是何者积聚而成车耶?



支和有支观待而有,只有观待总体的有支,才能安立支分,脱开有支并不会独自成立为支分。比如一块木板,只有充当了合成房子的一分因缘,成为房子的一部分时,才叫做一扇门,不观待房子是无法独自成立门的。这就知道,没有有支就没有支分,既然没有支分,那应该说明是由什么而积聚成了一辆车?



此亦字所摄义,谓唯形状为车不应道理,唯积聚为车亦不应道理。何则?以离有支,则无支故。是故唯形为车亦不应理。无有支义是彼自宗所许。



颂文里的“亦”字所包含的意思是,仅仅形状是车不合道理,仅仅支分积聚是车也不合理。为什么呢?因为离开有支不会有支分的缘故。所以,观待支分而有的积聚或者形状,都不成立实有,也因此,“仅仅支分的积聚或形状是车”也是不合理的。没有有支的涵义是他们自宗所承许的。



复次,若计唯形为车。且问彼形,为是支分之形?为是积聚之形?若计为支分形状差别者,为是不舍原有之支形耶?抑弃舍原形别有异形耶?



而且,如果认为唯一这种形状是车,那么请问,你所说的这种形状,是指支分的形状?还是指积聚的形状?如果认为是单个支分特有的形状,那是不舍弃组装之前原有的支分形状呢?还是舍弃了原有的形状,成了另外一种新的形状?

下面对于这两种情况一一破除,这样破除了支分的形状是车之后,再破除积聚的形状是车,两相都破除完毕,所谓形状是车也就不成立了。



若谓不舍原形,不应道理。何以故?颂曰:

汝形各支先已有 造成车时仍如旧

如散支中无有车 车于现在亦非有



如果认为,组装后支分没有舍弃原有的形状,这种支分的形状就是车,这是不合理的。什么缘故呢?颂文说:轮子等各个支分的形状,在组装前已经有了,如果组成车的时候,各个支分的形状依然如故,那么就像在原来零散的支分里没有车那样,现在组装在一起的支分上也没有车。就像十个人分散的时候,头上没有牛角,当他们整齐地排成一个队伍时,由于每个人的形态都没有发生变化,所以他们的头上仍然没有牛角。



若谓未成车前,轮等形状差别,造成车时,仍如旧者。如于尔时诸散支中都无有车,则定当知造成车时亦无有车,以支分形状无变异故。



如果你认为组装成车之前,轮子等支分特有的形状,在组装成车的时候,仍然跟先前一样,那么如同在组装前各个零散支分里面都没有车,就决定应当知道,组装成车的时候,这些支分上也没有车,因为支分的形状前后没有改变的缘故。



若计第二义,谓有余形以为车者,此亦非理。颂曰:

若谓现在车成时 轮等别有异形者

此应可取然非有 是故唯形非是车



如果你承许第二种情况,也就是舍弃了组装之前原有的形状而成了新的形状,这种支分的形状是车,这也是不合理的。颂文说:如果认为现在组装成车的时候,轮子等支分另外有了新的形状,那这种形状应当能在已经组成车的轮子上找到,然而根本找不到。意思是说,先前轮子等支分是零散的状况,后来成了组装的状况,但是比较前后的支分,根本不存在形状上的差异,比如轮子组装前是这种形状,组装后也是这种形状,也就是不成立支分组装后有了新的形状。也因此,唯独支分的形状也不是车。



车众支分,轮轴辖等形状差别,如方、长、圆等。若谓于成车时离原有者,有余轮等形状差别新生起者,则应可取,然实不可取。



车子的众多支分,轮子、轴、辖等的形状差别,比如方的、长的、圆的等等,如果认为组成车的时候,脱开了原来的形状,有一种新的轮子等的形状差别出现的话,就应当能找到它,然而实际上得不到。



如具辐辋毂等差别形状之轮,于成车时,未见本形有所变异,如是轴等之形状亦无变异。故许支分之形状为车,不应道理。



以轮子为例来说,轮子上有辐条、边框、中心部分的圆木等的形状差别,在组装成车的时候,没有见到这些支分原来的形状有新的变化。不仅轮子如此,组装成车时,车轴等其他部件的形状也没发生变化。所以,认为组装后新生起的支分形状是车,那与现量的观察不符。由于破除了以上两种情况,所以承许支分的形状是车不合道理。
佛法独不迷信,而且是破除迷信的。佛法不但不消极,而且是积极的。佛法不但不逃避现实,而且是舍己救人的。而且是要你发愿入世度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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