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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因说果:严刑峻法之害

谈因说果:严刑峻法之害

谈因说果:严刑峻法之害


作者:明因法师

【原文】王温舒,为河内太守,捕郡中豪滑千余家,上书请大者族,小者死,家尽没入,流血至十余里,郡中无声,逃者求之旁郡。会春(古者春秋停刑),温舒顿足曰:冬展一月,足吾事矣。其好杀如此。后有人告温舒奸利事,罪至族,自杀。其时两弟家,及两婚家,亦各坐他罪而族。光禄徐自为曰:「悲夫!古有三族,而王温舒罪至同时五族乎!」(出《汉书·酷吏传》)

【译文】王温舒是西汉冯翊郡阳陵人(今陜西省大荔附近)。汉武帝元狩年间(公元前120年前后),做河内太守,管理今河南省境黄河以北地区。他于九月上任,就逮捕郡中豪强jian猾,连坐一千多家,上奏武帝要求把这些人罪重的灭族,罪轻的杀死,家产全部没收。不过两三天后,武帝就批准,因而杀人至流血十多里。到十二月底,就全郡无人敢出声,无人敢晚上出门。有逃亡的,王温舒就派人到附近的郡县追捕。正赶上春月,按法律规定要停刑。王温舒跺脚叹气,「冬天再长一个月,我的事就能干完了」。他的秉性就是这样喜欢杀戮。太初二年(公元前103年),有人告发王温舒有奸诈贪利之罪,被判灭族,王温舒畏罪自杀。当时他两个弟弟家,以及两个亲家,也各自因为别的罪名被灭族。光禄寺勋徐自为说:「可悲啊,古时候有灭三族的,而王温舒的罪竟然达到同时灭五族!」

【析】王温舒之行,恰如《太上感应篇》所列:以恶为能,忍作残害;其果报亦如其说:算尽则死;死有余责,乃殃及子孙。如王温舒之好杀,终将死于非命,必矣。无故诛杀他族,己族亦被诛杀,可谓还报其身,因果昭彰。太守于一方百姓,有君、亲、师之责,当养育教化百姓。王温舒反其道而行,肆意杀戮,全无仁慈之心,致死者含冤,生者衔恨,虽不敢言,而怨气所结,有仇必报。王温舒罪灭五族,犹为花报,瞋恨好杀必堕地狱;狱报受满,犹须命命填还。此种苦报,不知何时可尽,则尤为可悲。

然深思之,王温舒之悲剧其来有自。彼本为杀人盗墓者,残暴成性,而能窃取太守之职,与当政者之施政纲领关系密切。

纵观历史,酷吏多集于汉武帝、武则天二朝,绝非偶然。武帝虽尊儒术,而其施政实近于法家,欲以严刑峻法速得大治。是以治民者投其所好,变本加厉。王温舒残民以逞,众皆钳口,武帝反以为能,晋升官职。且汉武一朝,前有张汤、宁成,后有严延年、义纵,均以严酷著称,可谓上有所好,下必投之,此不可不谓武帝执政之玷。

严刑峻法果可令天下大治乎?夫子论政,曰:导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导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以刑罚武力镇压犯罪,人民会想办法逃避刑责,却没有羞耻之心。欲避刑责,必滋机诈;无羞耻心,则敢于为恶。非惟不能长治久安,且多生变乱,适得其反。若以道德礼义教导治理,人民懂得善恶因果,耻于造恶,方是大治之道。

试看古今,以严刑治国者,杀身亡国,无可免祸。如商鞅、李斯、韩非,皆法家英豪,或腰斩,或灭族,或服毒,皆不得善终。严刑峻法,崇尚杀戮,戕万物生机,损天地和气,背仁慈之性德。弃物命者,天弃之,自弃之也。己身尚不保,可望大治乎?

即如汉武帝,一世英明果决,然急功过甚,杀伐过多,晚年则心常惊怖,怀疑人人皆诅咒之,心神不宁,防不胜防。竟因此而大兴巫蛊狱,令朝野不安,人人自危。武帝晚年希求长生,而不知爱惜物命。种短命因,求长生果,岂可得乎?

当今世界,崇尚法制,然法律愈繁,犯罪愈多,治安日益混乱,几近不可收拾。且如美国挟武力以制中东,多次招恐怖分子报复,尤见严刑峻法非治世之术。徒伤物命,难逃偿命之愆,非但于世无益,已种灾祸之因。唯有以德治国,人人明礼义,知因果,自然不肯自种苦本,此则唯教育之所能为者也。

(本文作者 明因法师)


本文来源:佛陀教育雜誌 Vol. 302 2010/3/1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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