壬二、实有之观察不应理
彼宗于心境,极难立实有,
若由识成境,依何立识有?
由境立识有,依何立境有?
由互观待有,二者成无实。
无子则非父,子为从何生?
无子定无父,如是二皆无。
如芽从种生,由芽知有种,
依境所生识,何不知有境?
以彼异芽识,虽知有芽种,
然于知彼境,以何知有识?
若按有事宗所说,心境二者极难安立实有,无能立之量故。
若说:由“识成立量”成立有境义,即:以此识量见彼有故。
驳:于识实有,有何所依或根据?于彼,以识自证,胜义中不成;以他识安立,应成无穷故,别无能立。
又说:已现量取此实有的所知或所量故,成立有识。
问:有所知有何所依?
答:彼所依为识,心、境彼此以一者成立另一者。
驳:此“有”非以自性成立,彼此一者观待另一者而有,其如长、短般。因此,立一者时另一者不能为喻,尚未成立故。以此胜义中当无二者。譬如,无子则无父,无施设父故。如是非父,子从何而生?无因故,二者皆不应理。如同无施设之子,则其前无父,如是此处心境二者中,所立一者不成,如子;彼前能立另一者不容有,如父。因此,最终将无心、境二者。
又想:如此不说是由互相观待而成立,然所知果为识,以此知有所知,有何不可?如芽从种生,由芽知有种。
驳:比喻不当。因为以芽推知有种不是单以芽自己了知,而是以芽外的他识对果芽经比度后,了知彼有前提因——种子。即:此是分别见种、芽二者后,由“知因果量”而如是知,非无“知因果量”之前提,由仅见芽而知。何以故?对要了知彼所知,以何根据了知有能立之识?胜义中以自证或他证一无成立故。
以此宣说了对承许实有之宗,名言难以应理;而对承许假立之宗,名言极为应理。
己二、别察因体果分三:一、抉择因为无相 二、抉择体为空性 三、抉择果为无愿
庚一、抉择因为无相分二:一、遮颠倒 二、述正义
辛一、遮颠倒分二:一、遮无因 二、遮非因计因
壬一、遮无因
首由世现量,见于一切因,
莲之茎等别,乃由因别生。
因别以谁作,由前因别生。
何故因生果,前前之因力。
顺世派等认为:如棘刺的尖锐、孔雀翎羽的色彩等,谁也未造,万有都是自然生。
驳:对此,首由世间现量于一切果见到能生各果的一切因,不可能见无因而生,如《释量论》云:“若此有彼生,若此变彼变,说此是彼因,此于彼亦有。”此处仅以现量表示,亦含比量。
若计:如莲花的茎、叶等种种差别,因上未见故,有彼等种种差别之因,定不应理。
驳:若因上真实有果,岂能成因果?然而见莲花的茎等不依自种则不生,彼等是由种子生。因此,果之差别乃由因之差别生故,即果有种种差别,如是因之功能差别也成立有种种。
问:如是因之种种差别以谁造作?
答:并非由任何其他作者造作,彼种子也是无有自因则不容生故,乃由彼前因的差别而生。
若说:彼因既有种种功能,何故以现今的麦种只生麦芽而不生稻芽?
答:现今的麦种并非自在而摄持种种功能,此是由前因之力引出能生自己同类的自性故。此为诸法法性,谁也无法紊乱。因此,无因则应成恒有或恒无,而万物皆可见时处间或性故,成立具因。
壬二、遮非因计因分二:一、遮具识自在天为因 二、遮无识色法为因
癸一、遮具识自在天为因分三:一、观察因自在天 二、观察彼所生果 三、观察生果之相
子一、观察因自在天
自在许生因,当说彼为何?
若谓诸大种,唯名何徒劳?
地等为多体,非常净非天,
不动足所践,彼非自在天。
自在非虚空,非我前已遮。
作者不可思,非思说何用?
许彼生亦何?
自在天派等说:常恒、自然、遍知的自在天经思维后,造作一切世间。
问:若自在天是众生之因,当先说明自在天的自性为何?
答:是诸大种。
驳:对此,我也承许从大种生诸果色,故为因。因此,你取名为自在天,我等取名为大种,唯是名称有差异。如是,名称尽可由人心随意取故,以如此费力的徒劳建立自在天有何用?即作此不应理。然而,你所许的自在天具有常、一、应供等差别,而地等大种为多体、无常、不净,无心识活动、非所供天、为足等践踏、非恭敬境等,由此彼大种非为自在天,所许自在天的性相与彼相反故。
若说:自在天为虚空。
驳:虚空无有能生果的造作活动,故非自在天。自在天亦非我,前文已遮故。
又说:自在天的自性以见世间量无法思维,故无上过。
驳:若自在天非所思境,说彼为作者有何用呢?凡说要由思维了知后说,是何相尚不知,谁说彼为作者?若对因——作者一无所知,承许“此等果由彼生”亦成何事?需各别了知所生、能生并知因果后说,否则应成石女儿等也是作者。
子二、观察彼所生果
彼我及地等,自在岂非常?
识由所知起,苦乐从业生,
以彼生何果?
问:自在天所生果为“我”等常法,或“识”等无常法?
若说:承许前者,是“我”等。驳:果方面——彼“我”、地等极微及因自在天的自体,岂不都承许为常?彼因果二常法为能生、所生,如何应理?即:常离因生之作业、果生之特性故。
若许后者,取蓝识等是由所知蓝色所缘缘等生起,且无始以来相续中数数生起的苦乐受也是从宿业而生,因此当说明以彼自在天生何等果?即以彼不可能生果故。
总之,常法无因、无常者由自因生故,自在天一法也未造作。如《释量论》云:“由械药等系,黑者伤及愈,无系属株杌,何不计为因?”
子三、观察生果之相
因若无初始,彼果何有始,
何不恒生果,彼不观待余。
无一非彼造,彼造复待何?
待则聚为因,非为自在天,
聚无自在生,未聚无力生。
不欲犹造作,自在为他转,
如欲亦随欲,岂为自在天?
若因——自在天无有初始,以具足无碍而直接的因功能故,彼等诸果何有初始?如此则不能安立此果仅此时有,此前不曾生,而需无始即有,间或见不应理。因此,现今的此等男女也应成无始即有。
若想:自在天将此等器情万物渐次造作故,有造此等果而不造彼等果的分位,故无过。
驳:一切成为自在天之果为何不恒时造作?因为:若一切果之因唯是自在天,而自在天也不观待任何其他缘,则一切果之能生因恒时具足故,为何不生果?如《释量论》云:“其因无所缺,何能遮其果。”
若说:观待各自的俱有缘。
驳:俱有缘也不可能不恒时具足。既然无一物非自在天所造,以彼生果观待其他何因?即观待不应理。若决定观待其他缘,也应成彼因缘集聚为因,而非自在天。原因:于因缘集聚时,果无自在而生起;而因缘缺少时,自在天也无生之自在力故。因此,明明见到是由其他因缘生,尚无意义地执自在天为因,则应成因无边际。如《释量论》云:“有何成何性,计余为彼因,则于一切果,诸因应无穷。”
此外,纵然自在天造果时观待集聚,然以集聚之力于他人苦等,明明自己不欲而作,则应成为他所转;若诸果是如欲而以欲的自在力造作,则也依从于欲,应成为欲钩所持而为他转。又纵彼为器情万物的作者,岂是你所许的自在天?因为:有造作果则为无常故,常者唯是无作用。